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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乐清11岁失联男孩事件,如果经调查确认是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这样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以下是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1. "社会资源浪费":警方和其他救援人员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资源去寻找这名失联男孩,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可能延误了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救援。
2. "法律后果":故意制造虚假警情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不仅是个人行为的问题,也涉及到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3. "社会信任损害":此类事件会损害公众对警方和其他救援机构的信任,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
4. "家庭教育问题":这起事件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长应该教育孩子遵守法律,尊重社会秩序,不应采取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心理影响":对于真正失联的儿童和家庭来说,这种虚假警情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总之,此类事件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家长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孩子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于故意制造虚假警情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举报 -
情节严重,恶劣的,可以以涉嫌触犯《刑法》第291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和罚款。
结合本案来看,个人认为这个故意制造所谓自己孩子“失踪”,并向工公安机关谎报假警的孩子家属的行为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因为他(她)的行为,造成了大量的警力投入到搜救“失踪”儿童的行动中,其中不乏有从其他案件上暂时抽调下来的警力,除了浪费大量警力,造成的其他公众资源的损失浪费也是具大的,再则,由于这个家属制造,编造的“孩子失踪”虚假恐怖案情,对社会造成的恐慌恶劣影响也是极其严重的,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这个故意制造,编造“孩子失踪”的虚假恐慌案情并报假警的家属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应当以该罪名依法追究这个家属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追缴由于其的涉嫌犯罪行为造成的浪费国家公众资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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